縣城東海大道以西、204國道以東、南海大道以北、北海大道以南區域范圍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 此外,禁放區域外的下列場所和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:
?郵電通訊、有線廣播線下和水、電、燃氣、熱力供應設施、大型能源動力設施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 ?生產、充裝、銷售、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; ?糧、棉、木材、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及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; ?法律、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和地點。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,按照相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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